穗地税发[1998]134号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04
摘要: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 况补充如下。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穗地税发[1998]134号        1998-06-04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纳税人年度亏损额和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按规定的期限报经管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审核后,纳税人方可----------”中的“审核”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 况补充如下:

  [部分废止]纳税人年度亏损额和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按规定的期限报经管地方税务局、 财政局审核后,纳税人方可作为应由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数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处理,但由于时间紧,经管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的审核只能是初步的,对此,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仍保留检查权力,纳税检查查出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粤地税发[1998]6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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