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涉税事项告知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15
摘要:如系统中没有您的普通发票信息或已有信息不能满足您的需求,请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下载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于4月25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或调整手续。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涉税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请广大试点纳税人及时办理营改增试点涉税事项,以享受营改增改革红利。

  一、相关涉税事项办理流程

  我们在对省地税移交征管信息进行清分的基础上,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已从后台为您做了税务登记、税(费)种认定、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个体定税、税收优惠资格确认等业务。请您登录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hitax.gov.cn),在主页面“试点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模块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进入系统查询确认,并根据系统提示信息进行下列相关业务的后续办理。

  (一)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我们已为营改增前年销售额(2015年年营业税销售额/1.03)大于500万的试点纳税人,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请您下载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于4月25日前交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如您是国地税共管户并已在国税局办理过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则无需重复办理此项业务)

  (二)发票领用

  如果系统中核定的普通发票信息已满足您的日常经营需求,您可携带地税发放的《发票领用簿》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发票,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领取国税发票领用簿。

  (三)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或调整

  如系统中没有您的普通发票信息或已有信息不能满足您的需求,请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下载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于4月25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或调整手续。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及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且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下载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1份),于4月25日前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五)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

  如您需要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于4月28日前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设备的购买、发行、安装等事项,并参加相关开票业务培训。如您是国地税共管户并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则无需重复办理此项业务。

  (六)税库银扣款协议签订

  税库银扣款协议将沿用您在地税的税库银信息,您只需于4月25日前携带单位或个人印章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七)个体双定户的定额核定

  个体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将沿用您在地税局的定额标准,由我们从系统后台实现批量导入。

  (八)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

  您只需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并提供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以及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即可当场办理。

  (九)税收优惠资格确认。

  1.如您已在地税机关办理过营业税优惠资格备案信息且有效期止时间大于2016年4月30日,并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我们将统一从系统后台导入您的优惠资格备案信息,您只需配合我们做好后续的相关核实工作即可。

  2.如果您不属于上述情况,可提供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1)申请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类的,填写《税务资格备案表》;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类的,填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其他减免税类的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附列资料:《纳税服务规范》、《征管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附列资料。

  (十)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资格确认。

  如您的业务涉及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优惠,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要求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电话 66509354)申请办理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资格确认。

  二、发票使用过渡期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拟定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发票使用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延续使用原地税监制发票。

  三、其他事项

  您可登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hitax.gov.cn)关注营改增相关通知和动态,查阅、下载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业务操作指南等,或咨询国税热线12366-1,也可到当地国税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宣传资料、咨询涉税事宜。

  附件:

  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改革试点专门办税场所(窗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3.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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