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2006]195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16
摘要: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年减免税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直属分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2万(含)元以上的,需报市局审批。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195号          2006-10-1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各项减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发挥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年减免税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直属分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2万(含)元以上的,需报市局审批。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不变。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当年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亏损;

  (二)承担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职能或从事的行业事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文化宣传等需要予以扶持照顾的;

  (三)属于国家或宁波市鼓励支持发展的行业;

  (四)因国际、国内政策形势变动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关于上报的减免税资料

  各地税务机关应向市局上报下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书面资料:

  (一)主管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正式文件;

  (二)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减免税种、金额、额度、销售收入、利润、减免原因等);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四)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五)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以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