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8]24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16
摘要: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1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8]247号        1998-09-16


广州新华印务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印刷厂、广东省电影公司印刷厂、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1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上报我局备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9月16日

广州市地方税发票印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地方税发票印制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条件的本市印刷企业,可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发给《发票准印证》,方取得印制地方税发票的资格。

  印制地方税机外发票的资格比照前款办理。

  第三条 取得印制地方税发票、地方税机外发票(以下统一简称“发票”)资格的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厂方”),应建立印制发票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保管制度等,同时根据发票印制的生产过程,相应建立发票印制工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将各种制度、规程和标准报市局备案。做到服务质量好,印制质量高,交货准时。

  第四条 厂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合理制订发票出厂价格,出厂单价经与市局协商一致后确定(无特殊的情况,价格不作调整)。如需调整发票出厂单价,要事先与市局协商。

  第五条 发票业务接洽

  厂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洽发票的印制业务,并依照市局制定或审定的发票式样,按审批后的《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见附件一)及《税务机关印制普通发票计划表》(见附件二)或《订购发票印制通知书》(见附件三)及《订购发票委印书》(见附件四)的要求,签收并注明交货日期。

  (一)接洽人员要设立《承印发票登记簿》(见附件五),对所承印发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于签收日(含该日)起七个工作日(加套彩色版面除外)内完成发票排版、打样工作,及时通知市局或订购发票业户(以下简称“业户”)进行校对,同时报出印制的成本单价。

  (二)未经市局批准,不得修改发票式样任何内容及增、减印制数量;也不得承接未经市局批准的发票印制业务(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委托印制的发票业务除外)。否则,按私印发票处理。

  第六条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等管理

  厂方应指定专人向市局领取“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印章(以下简称“发票监制章”)和办理申请购买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以下简称“发票防伪专用品)证明。做到专人负责购买,专人验收入专库妥善保管。

  (一)厂方对领取的发票监制章,应建立厂部(发票监制章总管)、印刷车间、机台印刷三级管理的保管、领用、报废、缴销等制度,设《发票监制章工本费收据交接手册》(见附件六),登记领入和缴销的数量。每月进行盘点;机台每次换版时,应清缴一次,确保帐实相符。

  (二)因印刷损耗而不能使用的发票监制章,应交回厂部专柜妥善保管,每半年汇总缴回市局,办理核销手续,并换领新的发票监制章。

  (三)市局每年将不定期对厂方发票监制章的管理进行两次检查,核对数量。

  (四)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购买,须向市局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凭申请购买证明到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地点购买。运送过程,须使用密封车;同时应至少配备两名专门人员(司机人员除外)押运、负责全过程的安全运送、交接工作。

  (五)防伪专用品的购进、领用(包括试机)、结存情况,要设簿进行记录,发票专用水印纸使用《发票专用纸登记簿》(见附件七);并落实每一工序领、用手续、包括车间剩余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回收。半年终了后十天内,向市局报送《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见附件八)。

  (六)特铸字等其他防伪物品,也应建立安全、保密的管理制度,每次制版和销毁时,须专人负责。

  第七条 发票印制管理

  厂方应落实生产责任制度,设置专门发票承印车间,要有专人负责排版、打样、用料、机台印制、校对、监印、装钉等,进行一系列工序监控。对发票在产品和半成品应严密管理,确保发票印制的安全和保密。

  (一)不得转手委托其他单位、人个印制发票(包括:排版、印制、装钉等工序)。厂方如因技术因素等问题,需委托印制发票的,应书面报告市局,经审批后,方可委托印制。

  (二)根据发票印制情况,半年终了后十后内,向我局报送《印制发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九)。

  第八条 发票质量管理

  (一)厂方应确保所印发票的文字、符号、表格清晰,容易辩认。发票号码应使用胶印机的统一号码机套印(地方税机外发票除外),不得使用凸印机的号码机套印。

  (二)厂方应对每本(份)发票严格检验,确认无缺联、错号、重号后,方可封口;经验明本(份)数后,方能捆成扎或装箱。每一工序都要标明人员的代号。

  (三)对不符合印制要求的发票不得出厂,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厂方负责。

  第九条 发票成品(废品)管理

  (一)厂方应设立专门的票库,存放印制完工而尚未发送的发票成品、发票半成品,指定专人负责收、发业务,并逐一列册记录。

  (二)因印制过程而产生的次品、废品、每批(次)预留并已套印发票监制章未印号码的发票印张,以及专用水印纸边角料、专有油墨残渍、印制完工后的PS印版,应会同各工序责任人或质检员当面清点后,登记帐册,专柜妥善保管。厂方应定期将次品、废品报市局批准后集中销毁。厂方必须委派两人以上负责销毁工作,并将销毁情况报市局备案。

  第十条 发票送货管理

  厂方应按市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发票送达至指定的地税机关或业户。

  (一)普通发票应自签收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业户订购的发票应自业户终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遇特殊情况,须报呈市局批准,方可延期。

  (二)普通发票,均应将该批(次)印制发票的样本伍份送市局审核无误后,方可送货:业户订购的发票,送货时一并附上伍份样本。

  (三)分送发票时,应预先告知有关单位接收人员,落实送货时间,交使用密封车运送。每车应至少配备两名专门人员(司机人员除外),并指定一名主要责任人,负责全过程的安全运送、装卸(上下车时必须有人监视)、复核,以及按地税机关或业户要求的堆放工作,同时交收票人员签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送货单》(以下简称“送货单”,见附件十)。

  第十一条 发票质量问题处理

  发票送货后,若发现发票有残联、缺联、空白联,以及号码错乱、文字、符号、表格模糊不清等质量问题,厂方负有完全责任,必须迅速纠正。

  (一)对有上述问题的发票,应先查找其号码所在印张的其他发票号码,以及这些号码所涉及地税机关或业户情况,逐一落实有关号码的发票是否也存在质量问题后,才提出处理意见。

  (二)发票须重印或补印的,厂方应报市局批准,同意后,才能开机印制。未经市局批准,厂方不得擅自处理。否则,作私制发票处理。

  (三)处理发票质量问题时,凭《发票差错处理通知书》(见附件十一),并加具初步处理意见,送市局审核处理后,交各地税机关或业户备存。

  第十二条 发票货款结算

  厂方应在送货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局及业户结算有关印制发票款项。

  (一)普通发票的货款结算。厂方在每批(次)发票完工送货后30日内(以最迟送货单日期为准),凭结算发票和送货单,向市局收取货款。经市局对送货单的有关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二)[条款废止]业户订购发票的货款结算。厂方受市局委托,在发票完工送货后,代市局向业户收取货款。

  1.向业户收货款时,应使用工本费收据。该收据由厂方向市局申领,验旧供新,专人负责领取、保管和开具。领取时,设《发票监制章工本费收据交接手册》(见附件六),逐一登记;使用时,应顺号填开。市局每年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核对数量。

  2.厂方应在发票完工送后30日内(以送货单日期为准),代市局向业户收取货款;并于次月10日内,将代收的发票工本费划付市局。厂方须凭结算发票和银行汇单影印件,连同已开出的工本费收据及订购发票的样本到市局进行结算。

  3.上述款项以厂方银行收入、支出凭证上的日期戳记为准。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的,须向市局报告,方可延期。

  第十三条 发票在厂方印制、运送过程(收票人员签收前),严防差错和丢失。若发生丢失事件,厂方必须当即通知市局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为确保发票印制的保密,上列所述“专人”,均应书面报市局备案。厂方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局。

  第十五条 印制发票企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合格的每三年换发《发票准印证》一次,由市局对厂方进行初审,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市局对厂方日常地税发票印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六条 厂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订购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

  (三)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四)未按规定销毁发票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五)未按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六)丢失发票、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七)其他未按规定印制、保管发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厂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卖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市局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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