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9]19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21
摘要:各地应将《管理办法》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摆放在征收大厅或放在国税网上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取用或下载。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9]195号         2009-10-2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我国首部税收协定执行的程序性文件,对于规范税收协定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该《管理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和对纳税人的宣传,确保《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2、各地应将《管理办法》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摆放在征收大厅或放在国税网上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取用或下载。

  3、《管理办法》中提及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省辖市级税务机关。

  4、各地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建立电子台帐,对于涉税金额较大的项目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并于每年二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总结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5、各地的审批决定书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6、由于该《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我们将在《管理办法》执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请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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