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1]23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外经贸委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03
摘要:各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外(工)贸改制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加强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严格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认真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外经贸委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粤国税发[2001]237号       2001-09-0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自“认真按照《通知》”开始至“缴款书”失效。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在10月1日前按《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抓紧补办有关手续”部分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通知》,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部分废止]各市外经贸主管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办理外(工)贸改制企业的审核登记手续,并将改制的子公司名单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改制的外(工)贸企业在10月1日前按《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抓紧补办有关手续

  二、[部分失效]各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外(工)贸改制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加强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严格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认真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外经贸委

2001年9月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