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规[2023]3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22
摘要:对除名标记决定有异议的,经营主体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对经营主体提出的撤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复核,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作出撤销除名标记决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6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完善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工作要求,更好落实我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重点任务,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主要在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异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更好开展工作。

  二、如何定性除名标记?

  开展除名标记工作的目的是发挥“标签+公示”作用,督促引导相关经营主体进行信用修复恢复正常经营或办理注销登记退出市场,是对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制度的补充。

  三、除名标记工作的工作分工如何划分?

  市场监管系统内部除名标记工作职责划分主要根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确定。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经营主体除名标记联合工作机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及时调整经济户籍系统,增设除名标记模块,优化公示系统公示功能,为除名标记工作提供系统支撑。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除名标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对适用范围内经营主体进行除名标记、终止除名标记工作。

  市、县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据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函请,提供涉及经营主体近两年纳税申报情况。

  四、除名标记有哪些工作流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市场主体定期除名标记工作机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符合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列出清单,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后,使用经济户籍系统对被除名标记市场主体进行标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公示内容根据情形分别为“除名,原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和“除名,原因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

  五、哪些情形适用于除名标记?

  经营主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纳入除名标记范围:一是经营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二是经营主体处于存续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

  六、除名标记决定如何送达当事人?

  除名标记文书送达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如经营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通过本部门或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七、如何终止除名标记?

  根据两种标记情形的不同,对于终止标记有不同的条件:一是对适用范围第一项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二是对于适用范围第二项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

  八、经营主体对除名标记有异议如何处理?

  经营主体对除名标记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营主体也可以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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