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收款信息牵出巨额未申报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曹陈玮 周舒洁 陈丽赛 人气: 时间:2023-10-17
摘要:以经营主体、自然人为主要参与方的民间资金借贷活动,具有频次多、金额大、较为隐蔽等特点。本案的违法特点和查办过程,为加强企业和自然人借贷行为税收监管、防止税款流失提供启示。

  现场核查确认,企业未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正当检查人员准备结束检查工作时,企业账簿中的一条收款信息,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查处一起自然人逃避缴纳税款案件。检查人员经过核查取证,确认涉案人员李某为企业提供借款,并获取利息收入9455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其违法行为,绍兴市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追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并处罚款共计1187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现场核查,发现巨额借贷线索

  2022年4月,第一稽查局接到有关部门转送的一条举报线索——举报人称绍兴Z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在经营租用土地过程中涉嫌逃避纳税。

  Z公司主要开展建筑设备出租、建材批发零售等业务,其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资料显示,李某为发展业务,与企业所在地的村级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当地乡镇工业园区一块空地,在租赁土地上自建房屋并种植大量苗木,但却未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检查人员随即查看该企业的申报信息,发现企业近三年来纳税申报金额很低,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并且其申报信息中没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缴纳数据。

  由于举报信息指向明确,并且与企业申报数据吻合,第一稽查局决定对该企业实施税收稽查。

  为了核实情况,检查人员决定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首先赴企业所在地的村级经济合作社,询问相关人员,确认企业的土地租赁和使用情况与举报资料相符。接着,对企业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检查人员发现,该地块上确实有新建的几间平房,并且地块周围种植不少苗木。

  在现场询问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承认,房屋是其建设并用于企业经营办公使用,因为不知道企业建筑房屋和种植苗木需要缴税,因此没有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李某向检查人员表示,一定及时更正失误,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按照核查程序,检查人员随后对企业提供的账簿等经营资料进行核查审阅。在此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企业账簿2019年应收账款科目中,记载收到过一笔金额为745万元的大额资金,付款方为浙江C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但这笔收入Z公司却并未申报。

  检查人员随即通过天眼查等企业查询软件核查C公司的基本信息,发现该企业主营业务是文化娱乐活动、演出组织等。

  作为一家从事建材和建筑设备租赁业务的企业,Z公司与C公司业务完全不相干,企业间为何有这样大笔金额的资金往来呢?

  检查人员随即对C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仔细核查。在企业文件柜的一个文件夹中,他们发现一沓借条,借款人都是C公司,而出借人均是李某。

  循迹追踪,账户往来露“马脚”

  检查人员仔细验看这沓借条。借条共有14张,借条内容显示,在之前几年时间内,李某曾多次向C公司出借资金,每次金额百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合计近8000万元,双方约定李某借款的利息按月计算。

  检查人员对李某进行询问,要求其解释说明与C公司的借款往来情况。

  李某承认出借资金确有其事,但因为时间太久,到底借了多少、还了多少,具体情况已记不清楚。李某认为,这与税务机关此次核查Z公司无关,他也不是专门从事借贷业务。借款是因为C公司老板刘某是他的朋友,企业经营资金短缺,他救急帮忙而已。所谓利息就是走个形式,实际没那么多,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了。李某称,账目上记载的那笔C公司支付款项,是C公司还借款时,错汇到Z公司账户。

  尽管李某矢口否认其从事放贷业务,并对具体借条的情况含糊其词,但核查中意外发现的这个情况,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如果李某确实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并收取高额利息,那么依税法规定,李某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由借款企业就其利息收入代扣代缴税款。

  检查组分析案情后,决定从资金往来入手继续追查这条线索。

  检查人员调取了Z公司对公账户,并对往来流水信息实施核查。他们发现,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曾与Z公司账户有过多次资金往来,而且额度不小。检查小组当即决定依法调取李某的个人账户流水数据予以核查。

  核查结果让检查人员吃了一惊。

  他们发现,李某的个人账户与C公司账户间有多次资金汇转往来。仅2019年,C公司就有多笔资金,总计约数千万元汇入李某个人账户。

  检查组随即向李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李某近年的个人纳税申报情况。结果显示,近几年李某个人从未有过大额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

  结合种种迹象和核查发现的线索证据,检查组认为,李某具有从事资金借贷业务获取巨额利息收入,未依法申报逃避纳税重大嫌疑,决定对其借款活动和真实利息收入情况立案调查。

  外围突破,借贷收入出水面

  检查组认为,虽然前期调查发现一些线索证据,但李某开展放贷业务并以此收取利息的证据仍不充分,如果通过调查,能证实汇款方向李某账户支付的是借款资金和利息,那么案件就有了确凿证据。

  检查人员在梳理李某个人账户流水信息时注意到,向其账户汇款的除C公司外,还有一些款项的付款方显示是绍兴市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检查人员判断,李某可能在借款业务开展过程中,与借款方因还款付息问题发生过法律诉讼。

  检查人员迅速赶赴法院进行调查。果然,李某曾与C公司有过诉讼纠纷。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支持协助下,检查人员调取李某诉讼案件相关的案卷材料和判决文书。

  原来,李某在5年时间内陆续向C公司出借资金合计近8000万元,C公司签写借条14份。双方签订结算和还款协议,协议确认C公司已收到全部借款本金近8000万元。双方明确,C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李某本金,并按借条约定支付利息。但随后C公司仅支付借款本金2400多万元的利息共1000多万元,其余本金和利息均未按约定支付。

  在协商未果后,李某到法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案件后,判决C公司返还李某借款本金,未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偿还。

  但C公司随后并未执行判决。于是,法院依法冻结该公司资金,并进行强制执行。C公司见状主动联系李某,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和解协议。由于C公司资金不足,于是C公司与李某约定,将C公司名下一处房产作价5000万元抵偿给李某。

  检查人员对李某借款诉讼案卷中的当事人口供、法院调查笔录、资金往来记录和借贷收款收据等大量证据进行提取和固定。最终确认,李某收到放贷本息合计1.2亿多元,已实际获得借款利息收入共计4000多万元,但这些收入李某未依法申报纳税。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检查组随后对C公司进行外调取证。检查人员调看C公司账簿、银行账户流水等资料,并对C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通过调查进一步确认,C公司确实曾向李某借款,企业向李某支付的所有借款利息均未替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至此,李某向企业借款获取巨额利息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浮出水面。

  随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李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李某无话可说,承认收取高额利息并且未依法申报纳税的事实。

  经查,2013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通过向C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息收入合计9455万元,实际已收到4400多万元未申报纳税(抵偿房产未完成过户)。税务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追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并处罚款1187万元的处理决定;针对Z公司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建房屋未申报房产税,依法作出追缴税款3.46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的后续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税案评析

多措并举,强化民间借贷业务税收监管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黄中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自然人从事借款业务,利息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的涉税违法案件。

  以经营主体、自然人为主要参与方的民间资金借贷活动,具有频次多、金额大、较为隐蔽等特点。本案的违法特点和查办过程,为加强企业和自然人借贷行为税收监管、防止税款流失提供启示。

  一是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识别借贷行为。针对民间借贷业务大多发生在企业间,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特点,税务机关应通过召开企业辅导会、上门政策辅导等方式,为企业人员重点讲解和宣传相关税收法规政策。向企业管理人员表明,如果企业存在出借资金行为,在取得利息收入后应及时申报纳税;如果企业向个人借款,应在支付利息时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

  同时,在“双随机”自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自查“是否出借资金”,并告知企业,如曾有此类业务,相关利息收入应及时申报,若未按规定申报,将会受到处罚。通过辅导自查与他律结合的方式,督促企业及时申报资金借贷收入,依法缴纳税款。

  此外,针对企业民间借款行为与高额利息费用支出“伴生”这一特点,税务机关可在汇算清缴、税收风险分析等工作中,加强企业往来账目和费用列支数据分析,如发现经营支出异常、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大额挂账等情况,可予以重点核查,以及时发现自然人或企业借贷线索,为后续征管追缴税款创造条件。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凝聚监管合力。本案中,检查组从法院调取涉案人员诉讼纠纷的案卷和判决书等资料,获得涉案人员从事借贷业务获取大量收入的切实证据,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案件的查办工作。

  因此,税务机关应与法院等司法机构携手构建税费征缴协作机制,以加强民间借贷活动税收监管。协作机制建立后,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相关案件时,可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信息,税务机关可迅速介入采取监管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亦可明确告知案件当事人获得利息收入后有缴纳税费义务,并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费征缴工作,以确保相关税费不流失。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10月17日 版次:06 作者:曹陈玮 周舒洁 陈丽赛 本报记者 虞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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