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16
摘要:此次发布的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商标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尊严、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问题。

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时  间:2023年10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边永民

  主 持 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 王 斌

  发布内容: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王斌]: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王斌]:

  欢迎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坚决惩治诋毁企业家名誉、侵害民营企业商誉等违法行为,才能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干得放心、舒心。

  [王斌]: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一批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以法治之力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保驾护航。

  [王斌]:

  我们很高兴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女士、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女士、民三庭副庭长边永民女士,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王斌]:

  首先有请陈宜芳庭长进行今天的发布。

  [陈宜芳]: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件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陈宜芳]: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今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强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要“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和委员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建议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切,我们今天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陈宜芳]:

  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为指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认真履行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

  [陈宜芳]:

  此次发布的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商标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尊严、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问题。这六个案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陈宜芳]:

  一是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企业及企业家的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某科技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审理法院对网络自媒体恶意侵害知名企业名誉权的认定标准以及网络自媒体账号之间相互引流的共同侵权行为认定进行了积极探索,依法惩治对民营企业的污蔑、诽谤等侵权行为,支持民营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积极贡献。

  [陈宜芳]:

  二是有力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营造关心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受损不仅关系其个人权益,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形象和正常经营发展,处理不好,会破坏民营企业的稳定预期和发展信心。谢某诉陈某人格权纠纷一案,审理法院从普通社会认知角度,对陈某恶意行使商标权侵害民营企业家姓名权和人格尊严作出否定性评价,并判决陈某承担法律责任,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地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司法保障。

  [陈宜芳]:

  三是依法规制网络侵权行为,营造健康清朗网络环境。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传播具有言论表达便捷、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部分网络自媒体基于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动机,在互联网空间散布不实信息、发表不实言论,对民营企业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发布言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侵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主体合法权益。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审理法院认定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聊中发表贬损性、侮辱性的言论信息构成侵权,明确责任承担,对于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和指引价值。某通讯器材公司诉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诋毁企业名誉,本案判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维护了企业名誉权,回应了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需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司法导向。

  [陈宜芳]:

  四是严惩商业诋毁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商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良好的商誉能够为经营者赢得更多的交易机会,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但是,有的市场主体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商业诋毁,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被告采取片面的、以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使公众对竞争对手产品的品质产生误解,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审理法院判令被告删除涉案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对以不实短视频方式损害民营企业形象和名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司法价值导向。

  [陈宜芳]: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找准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王斌]:

  感谢陈宜芳庭长的发布。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东方卫视记者]:

  前不久,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里面特别强调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保护,今天紧跟着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有哪些考虑?

  [陈宜芳]:

  第一,加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积极作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就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深刻领会并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一以贯之地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此次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旨在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持续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第二,发布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民法典专编规定人格权保护,明确了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人格权。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包括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人格权。实践中,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较多的是名誉权纠纷。与其他类型的纠纷相比,涉企业、企业家的名誉权纠纷有其自身的特点。对于企业而言,名誉权关乎其社会信誉,这种信誉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日积月累形成的,对于企业名誉权的侵害,往往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造成很大影响。对于企业家而言,名誉权不仅关乎其个人名誉和人格尊严,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随意污蔑、诋毁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企业家的形象,还会牵一发动全身地影响整个经济生态,破坏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结合此类纠纷案件特点,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第三,发布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是对审判实践需要的主动回应。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侵权手段更加多样,通过网络谣言等方式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的纠纷时有发生,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司法价值导向和法律适用标准,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

  现在网上的侵权行为很多,请问人民法院在审理网络侵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有哪些特点和难点?

  [吴景丽]: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纠纷迅速增长。侵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侵权行为是通过互联网实施的。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1.对民营企业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对民营企业家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类型;2.侵权行为主体多样,包括自媒体以及其他网络用户,其中网络自媒体侵权为多发类型之一;3.侵权方式多样,包括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等方式;4.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给企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涉及公众人物或者热点事件的网络侵权案件,容易引发舆论关注,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精神压力。

  网络侵权相较传统侵权而言主体多样、手段新颖、责任构成复杂,相关案件审理也存在难点,比如由于大量网络用户是通过手机号进行注册,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能披露出涉嫌侵权用户的手机号,要确定行为主体信息,还需要进一步查证,给锁定侵权行为主体增加了困难。另外,此类纠纷案件中,虽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但被侵权人往往很难证明具体的财产损失,存在确定损害后果难的问题。这些都对民事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中国证券报记者]:

  请问当前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主要有哪些类型?民营企业或者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之后,如何进行救济呢?

  [边永民]:

  从此次全国报送的案例来看,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主要有使用侮辱性语言诋毁知名企业名誉;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因私人恩怨或者其他纠纷,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进行侮辱、诽谤;因同业竞争散布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等类型。

  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如果侵权言论是通过网络传播的,可依法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措施,以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二是被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三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各方面正常运行。

  [王斌]:

  感谢陈宜芳庭长、吴景丽副庭长、边永民副庭长的发布和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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