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3]10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12
摘要:为保障税款安全,采用电子缴税方式划缴的税款必须划入“待结算财政款项”,具备条件的,应直接划入国库,严禁设立“税款过渡户”中转税款。虽实行电子缴税,但国库部门不同意取消税收缴款书的,税款征收时仍应使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100号          2003-5-12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子缴税完税凭证的使用

  (一)为保障税款安全,采用电子缴税方式划缴的税款必须划入“待结算财政款项”,具备条件的,应直接划入国库,严禁设立“税款过渡户”中转税款。

  (二)虽实行电子缴税,但国库部门不同意取消税收缴款书的,税款征收时仍应使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

  二、电子缴税完税凭证的开具

  (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征》项目栏由各地根据需要选择项目填列,但必须包括税种、税款所属时期、预算级次、实缴金额等内容。

  (二)实行电子缴税地区税务部门收取的现金税款,在汇解时可使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作汇解凭证。

  (三)企业纳税人通过划转方式缴纳税款的,应在税款划缴时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非企业纳税人或“双定户”通过划转方式缴纳税款的,可用银行内部划款票据作为支付凭证,需要完税证明的,应凭银行内部划款票据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或加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加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开具方应在银行内部划款票据上加盖“已开完税凭证”章戳。

  (四)《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可由税务部门填开或由国家清算中心代开,不得由商业银行开具。

  由国库清算中心代开的,国库清算中心应建立相应的票证管理和票证结报制度,保障税票安全。

  三、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可比照《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继续使用。

  四、《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由省局统一印制,于三季度起领用。各地在五月底前将印制计划上报省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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