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非税[2013]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税收入征管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05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2013年财政同步监督总体要求,结合我省非税收入预决算编审具体情况,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非税收入征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税收入征管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财非税[2013]3号                         2013-6-5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2013年财政同步监督总体要求,结合我省非税收入预决算编审具体情况,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非税收入征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2年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征缴情况、非税收入决算编制情况、2013年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及1至5月份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检查中如发现相关问题可延伸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2012年非税收入决算编制数据的完整性。重点检查非税收入决算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决算布置文件要求进行编制,以及各单位是否存在财务账表不一、估列代编、弄虚作假问题。

  (二)2013年非税收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非税收入部门预算是否按预算要求进行编报,有无可组织收入项目应报未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账外循环和违反“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等问题,以及2013年1-5月份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征收计划与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

  (三)非税收入分成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等是否按照有关省级分成政策规定足额计提和及时上缴及清理混库收入等情况。

  (四)取消或停征非税收入项目监缴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国家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是否存在变相继续收取费款,国家已明令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是否仍继续按原征收标准执行,有无擅自减、免、缓非税收入等问题。

  (五)审计部门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有关市县和部门应缴未缴土地出让金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森林植物检疫费,以及坐支挪用票据工本费收入、消防设施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直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各市(地)、县(市)和省直有关单位自查时间自2013年6月初至9月末结束,自查面为100%;省财政厅采取多部门参与和市县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面不低于30%,具体时间根据各单位自查进度安排,另发“财政检查通知书”(省财政厅第一批直接检查单位名单附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确保本地、本部门所属单位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双向延伸。坚持以非税收入预决算编审为主线,核实收入征管情况,以票据为源头,检查票款收入情况,以收费项目、标准为依据,检查非税收入执收情况,将代理银行收款和国家金库数据进行相互延伸核实,确保非税收入数据真实、准确。

  (三)确保检查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创新检查方式,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同时,做好所属县(市)、单位的检查工作,务求检查实效。列入省直接检查的单位要提前做好相关资料汇集等准备工作,确保重点检查质量和效果。

  (四)做好材料上报及考评工作。各市(地)财政部门要如实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及时汇总所属县(市)检查情况,形成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于9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电子版上报至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省直主管部门于8月3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电子版报送至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检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汇总本次检查工作情况并通报全省,各地、各单位的检查情况纳入年度非税收入工作考评范围。

  附件:省直接检查单位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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