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1999]1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20
摘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发票代码外,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的票样印制,不得增加其他任何内容,并要严格把好印制质量关。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9]110号         1999-04-20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31号)下发后,各地在印制发票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在发票抬头上加印了地区名,有的“发票联”字样仍按原省局规定的字距印制,有的还增加了其他内容。这些发票开出后被外省公安部门拒收。为此,省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码的印制年份,2000年用“00”表示。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发票代码外,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的票样印制,不得增加其他任何内容,并要严格把好印制质量关。各地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4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