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财联[2007]1号 黑龙江省地税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18
摘要:在向纳税入收取税收登记证工本费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向纳税入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面值为20元),加盖县(市、区)地税局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黑龙江省地税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黑地税财联[2007]1号          2007-4-18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每套为20元,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收取工本费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向纳税人开具财政收费票据。经研究,对票据使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你们通知所属县(市)、区地税局、财政局认真遵照执行。

  一、在向纳税入收取税收登记证工本费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向纳税入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面值为20元),加盖县(市、区)地税局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应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

  三、各县(市、区)地税局购买票据时所发生的费用应在收取的工本费中列支。

  四、各地地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地税局财审处

黑龙江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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