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5]23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08
摘要:为继续做好今年的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2005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及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工作实际,省局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5]235号        2005-05-08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今年省委、省政府继续把就业再就业扶持工程作为承诺为民办的8件实事之一。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是该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是各级国税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8件实事的工作要求,积极推动我省国税系统的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做好今年的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2005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及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工作实际,省局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要旨做好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城乡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结构的调整及就业质量的优化;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工作,真心诚意为下岗失业人员排忧解难;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目标任务

  省局是8件实事中第一件实事(积极扩大城乡就业)的相关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做好就业再就业有关推动工作,协助主要责任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完成今年城镇新增就业50万人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7万人)的目标任务。

  三、主要扶持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文件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文件精神,现行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国税部分)主要是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免税。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足职工总数30%的,在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三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凡核定的销售货物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不足3000元的不征增值税。

  (六)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国税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的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含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工本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国税部门要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省局决定,办好8件实事、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扶持工作,由局长程安亭全面负责,日常工作由总经济师姜锋负责,政策法规处为牵头和联络员处室,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和征管处为具体责任单位。

  今年省局将继续加大力度,通过日常抽查、巡视、监督和年终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各级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责任。除了继续完善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外,还将严格奖惩兑现制度。根据去年省局制定的《关于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责任追究办法》,对各级国税机关阶段性的自查和省局的督查结果进行奖惩。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失误、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二)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国税部门在税收政策宣传中要创新形式,开辟新路径,进一步整合税收宣传资源,把日常宣传、咨询和重点时段宣传有效的结合起来。在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的同时,继续推行优化服务,要深化“一窗式”管理和“一站式”服务,建立绿色通道或设立专门窗口,开展预约服务、纳税提醒服务等特色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继续清理简并各种报表资料,合理简化办税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开展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各级国税部门要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研究,对政策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寻求解决途径。按照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级国税部门要在今年5月20日前对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认真检查和切实解决下岗失业人员集中反映的政策落实问题。5月上旬和中旬省局将派工作组深入基层督导检查。排查内容主要是税收扶持政策是否全部落实到位,相关措施是否到位,责任制是否落实,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等等。排查之后,各级国税部门要根据检查的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

  (四)完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各级国税机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帐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上报反馈制度。各县(市、区)局综合业务科要安排专人负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统计工作,按时编报报表上报,各市、州局政策法规科要按季及时汇总上报,各市、州局的所有统计报表必须经科长及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才能上报。各地每季度统计报表的原始数据、表单都必须整理归档备查。

  省局今年将对各市、州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统计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把再就业政策落实统计分析工作作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管理,积极与各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完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各级国税部门要积极加强与劳动保障、地税、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完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进一步推动再就业税收扶持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精神,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六)建立健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举报投诉机制。各级国税部门要尽快建立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举报投诉制度。无论是省局还是各市、州局、各县(市、区)局都要将投诉电话、联系地址告知下岗失业人员,畅通渠道,从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对象中了解和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手段,切实保证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省局举报投诉电话为0731-5500872、5552209。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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