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9]194号 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08
摘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减免税审批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9]194号           2009-6-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近期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下岗再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结合我市下岗再就业管理情况,现将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减免税审批管理。

  二、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减免税审批(减免税批复样式见附件一)、对2009年度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及2008年底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执行未到期的企业办理减免税审批(减免税批复样式见附件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对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并预计有剩余额度扣减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办理减免税审批(减免税批复样式见附件三)。

  四、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前,应到相应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以税务登记地为准)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

  (四)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纳税人登记详细信息或《税务登记表》复印件(企业盖章);

  (五)新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六)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八)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九)《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五、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深入企业现场核实。

  新版《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正、副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公章。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单位印章。

  六、纳税人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纳税机关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审批报送以下资料: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再就业优惠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事业人员认定证明》;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再就业优惠证》;

  5、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劳动合同;

  6、《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附件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七、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

  (二)《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三)《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八、《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北京市______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下达生效后,企业在2009年底前再度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应首先交回《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北京市______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以税务登记地为准)重新核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具体程序按京国税[2006]89号文件执行)后,再到相应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重新予以审批。

  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

  十、企业在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期间,每年须将《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作为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并有剩余额度扣减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应附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局的《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附件五)

  十一、北京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加强下岗再就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十二、北京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定期对企业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清查清理。

  十三、北京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事项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坚持对内、对外并重,制定宣传、辅导计划,积极、认真落实本办法。

  十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2.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3.北京市______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

  4.北京市______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5.《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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