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政二[2000]30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22
摘要:各局要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对享受免税企业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二[2000]30号                  2000-11-22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企业所得税内容失效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军家属就业税收减免,实行一年一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各局要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对享受免税企业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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