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01
摘要: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08-01


  现将《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公告如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

  2.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项目金额。

  第五条 第四条所称“合法有效凭证”具体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营业额扣除项目台账,按纳税归属期单独统计核算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不符合第五条“合法有效凭证”规定的;

  (二)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三)未建立扣除项目台帐,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准予扣除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

  (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发生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第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和报送报表资料外,同时报送《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具体明细凭证由企业留档备查)。

  第十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纳税人伪造、变造扣除凭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和原始抵扣凭证信息及时比对、核查,建立评估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 1日起执行。

  附件1:

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建筑业

  4.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6.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对建设方提供的这些设备,其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三、邮电通信业

  7.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0.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1.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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