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0]2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5-17
摘要:税务机关除在企业申请领购收购发票和申报抵扣税款时严格审核外,核税部门应定期(一季度一次)检查企业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违章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表:

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地址电话  
税务登记号   类别 工业□    商业□
纳税人类别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申请发票类 可抵扣收购发票□                      不可抵扣收购发票□
主要收购
业务内容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先审核后抵扣   □      核定毛利率抵扣    □      
2、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发票科、市局发票处各一份。
         

  二OOO年五月十七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