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6]26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0-14
摘要:编印单位应自领取《非营利出版物准印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领购开具发票,依法申报纳税。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6]267号        1996-10-14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6]56号)(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编印单位应自领取《非营利出版物准印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领购开具发票,依法申报纳税。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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