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1999]1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2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此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17号            1999-01-28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如同时发生转售大电网电力行为而采取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办法的,不再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附件:国税函[1998]8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1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