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1996]1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2-0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发布的《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6]10号        1996-02-0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文化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发布的《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文化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交流情况,共同做好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二、扣缴义务人要按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时将代扣的税款缴入国库,税务部门要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支付应扣未扣税款,其税款按《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第十二条所列公式计算。

  三、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注意做好经常性的稽查管理工作,对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演出活动,要全力追缴个人所得税,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预扣办法,由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控管的原则自行确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文化厅

1996年02月0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