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5]1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1-30
摘要: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等项目。对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零、只调减无调增的企业,要重点审核。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5]11号       2015-01-30

市地税局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2014年第63号)的要求,2014年度查账征收企业汇算清缴申报要使用新版年度申报表。相比2008版年度申报表,2014版年度申报表总体架构、报表数量、逻辑关系等变化较大,需要认真研究学习。为做好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指导意见》(青地税发〔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等规定,现就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研究,切实掌握新版年度申报表的填报

  修订后的2014年版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共41张,包括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2014版年度申报表数量更多,采集的数据更为丰富;层次更加明晰,主表与附表、附表与附表之间逻辑关系更为复杂,准确反映了政策要求及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的计算过程。各单位需要深入研究学习新版年度申报表,切实掌握填报方法。

  二、加强内外宣传辅导培训,保证填报质量

  (一)强化申报表培训

  2008版年度申报表已使用6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其较为熟悉,已较好的掌握了填报方法和要求。2014版新年度申报表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是一个新事物,且较为复杂,需要强化培训,提高填报水平,减少差错,保证填报质量。

  对内各单位可通过自学、集体研讨、外聘授课等形式进行学习培训;对外可通过举办培训会、答疑会、个别辅导、视频、网络、课件等形式开展培训。

  (二)加强政策培训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重视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对内抓紧干部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研究,提高干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对外要充分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连线等各种形式开展有效、便捷的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申报提醒、风险提示等工作,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掌握操作流程和明晰汇缴职责。尤其是要根据所辖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汇算清缴辅导,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分支机构、新办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金融企业、重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搬迁企业、享受优惠企业、连续微利、亏损企业等进行个性化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理解政策,提高纳税人准确申报的能力,减少、消除差错,不断提升汇算清缴申报质量。

  三、区分不同企业,分别填报不同报表

  目前年度申报表分为三类,即2014版A类年度申报表、2014版B类年度申报表(同2014年版B类预缴申报表)和跨省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同2014年版A类预缴申报表)。

  我局所辖的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及垮省分支机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式,分别选择填报以上三类报表。

  四、加强审核,做好涉税事项的报备审核工作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特殊重组、政策性搬迁收入、国企工资限额、境外所得抵免、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递延计入应税收入、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申报、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青地税发〔2012〕49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4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特殊重组业务,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自行适用特殊重组处理办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2014年35号),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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