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7]16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6-27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61号       1997-06-27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社会团体必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才可免予征收营业税。否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团)费、工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附件:财税字[1997]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6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