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2001]1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22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认定。有关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仍按我省原省税务局闽税政一[1994]34号通知规定,暂委托地市税务局审批,报省局备案,各地不宜再下放认定审批权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2001]15号        2001-02-22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对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何认定审批要求不明确。现明确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认定。有关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仍按我省原省税务局闽税政一[1994]34号通知规定,暂委托地市税务局审批,报省局备案,各地不宜再下放认定审批权限。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