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政一[1994]34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19
摘要:对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提供纸张、稿样承印的印刷品所收取的加工费,应按“加工”项目依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印刷企业购进纸张承印按规定属于低税率范围的图书、报纸、杂志,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税政一[1994]34号        1994-04-19

 

各地区税务分局,省辖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对外分局:

  对各地来电来函反映的一些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省外取得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专用发票底版纸不规范、无防标志或防伪标志不规范,当地县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省外的销货单位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发函核实专用发票真实性,在核实结果未反映之前,可暂时列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销项税额:四月一日以后填开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涂碳和无碳压感纸印制的除外)。

  二、[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收购免税初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单位仍按原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收购单位根据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省税务局闽税政一[1994]5号通知规定要求填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作为“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记帐联)的附件。“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记帐联)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对收购免税初级农业产品无需造册登记和附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凭证。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高税率货物错按低税率计税的,购货方可按专用发票已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但销货方应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四、为解决有些企业因使用村委会、居委会或管委会等部门代管的电力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抵扣问题,对上述代管电力的部门可作为增值税小规模企业进行管理,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对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提供纸张、稿样承印的印刷品所收取的加工费,应按“加工”项目依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印刷企业购进纸张承印按规定属于低税率范围的图书、报纸、杂志,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六、个体经营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可由地(市)税务局掌握,报省税务局备案。

  希遵照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