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协发[2014]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03
摘要: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主体是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三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及其从业人员应认真执行自律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相应自律管理制度和具体落实措施。每年度对自律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广西税协。对于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年度汇总情况上报广西税协备案。广西税协对税务师事务所自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 广西税协对《办法》的执行落实情况负责。具体事宜由广西税协成立的行业自律管理奖惩委员会负责。自律管理奖惩委员会负责违约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并对违约行为调查和鉴定;同时负责对违约方申诉的受理,并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和执行。自律管理奖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工作规则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自律管理奖惩委员会委托广西税协秘书处负责受理违约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决定是否立案。自律管理奖惩委员会负责对违约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告广西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 《办法》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不得接受违约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给予物质或非物质利益。

  第十九条 为保证《办法》执行,各税务师事务所需预缴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签约后一个月内上缴,由广西税协专户存储。所产生的银行利息一并计入保证金余额。如发生违反本 《办法》的行为,由广西税协按自律管理奖惩委员会处理决定从保证金中直接扣缴违约金。

  首次预缴保证金的档次按税务师事务所上年经营收入确定,以后年度按经营收入额度对应调整。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按最低档预缴保证金。

  税务师事务所保证金档次如下:

  1、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按3000元预缴保证金。

  2、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含) -500万元的按5000元预缴保证金。

  3、年经营收入在500万元(含) -1000万元的按10000元预缴保证金。

  4、年经营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15000元预缴保证金。

  第二十条 违反《办法》规定的单位被扣缴的违约金用于奖励举报人员和开展相关检查的费用。税务师事务所发生注销情况,如在经营期间未发生违约行为的,应由广西税协于事务所注销半年后将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广西税协每年年终后向事务所通报违约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自觉遵守自律管理规定、自律管理工作业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团体会员奖励分为:

  1、通报表彰;

  2、评为先进单位;

  3、授予“A”级单位。

  (二)个人奖励分为:

  1、通报表彰;

  2、评为先进个人;

  3、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广西税协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广西税协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移交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将其违约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办法》第十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广西税协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广西税协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属于理事单位的,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未取得理事单位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参选理事单位,每次罚缴3000元违约金,并将其违约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广西税协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罚缴5000元违约金,注销团体会员资格,同时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提请税务机关注销执业资格或收回执业证,并将其违约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广西税协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对于同一企业开展同一项涉税业务同一服务范围的收费低于前任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收费达标准100%的除外),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广西税协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对税务师事务所按与前任税务师事务所收费的差额罚缴违约金。

  对于开展相关涉税鉴证业务收费低于70%收费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由广西税协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对税务师事务所按70%收费标准的差额罚缴违约金,并将其违约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因开展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税务等行政机关处罚的,除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对其违规行为视情况由广西税协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每次罚缴3000元违约金;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广西税协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一次性罚缴5000元违约金,注销团体会员资格,同时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提请税务机关注销执业资格或收回。

  第二十六条 违规受罚的税务师事务所自收到广西税协下达的违规通知单起一个月内将违约金缴清,及时补足保证金。对于不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和违约金的税务师事务所,不予参与等级认定和年检合格,并在协会网站公布其名单。

  五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办法》经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扩大)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办法》需由广西税协与税务师事务所另行签订《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自律公约》,一式两份,签约双发各执一份。公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公约内容、形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办法》由广西税协负责解释。

  附件::1-4汇总

  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

  附件2:《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

  附件3:《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以外的涉税鉴证业务 )

  附件4:《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恪守执业道德,自觉遵守执业准则,维护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业务,必须遵守《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及相关业务操作准则。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按《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收费不得低于自治区物价局收费标准的7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可按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为计费基数),同时不得低于最低收费标准。对于区物价局未明确收费标准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收费不得低于合理的成本价。

  税务师事务所对同一企业开展同一涉税业务的收费不得低于前任事务所收费标准(收费达标准100%的除外)。

  第六条 为保证公约执行,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于签约后一个月内上缴保证金。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发生违约行为的,根据《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公约由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与税务师事务所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公约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本公约签订名单由协会向社会公布,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各税务师事务所要自觉接受公约约束。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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