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11
摘要: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宁夏的决定》,进一步支持我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经自治区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分别报各上级主管部门,经协商统一解决。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的若干配套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 建设创新型宁夏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者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从事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界定

  第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研究开发活动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等类型。

  第五条 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新产品。

  第六条 新工艺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工艺路线、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比原有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属首次应用的工艺。

  第七条 新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创新并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创新发展的技术;技术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对原有技术进行重大改进的技术。

  第八条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是指企业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比原技术在性能、方法、品质等方面有明显改进,更具竞争力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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