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直分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分局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的通知》规定,现就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度申报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向我局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向我局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一式三份。《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 二、企业报送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一式三份、《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加盖我局征税专用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我局留存两份。 三、总机构所属应在各地进行纳税申报的分支机构,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同时,各分支机构还应将其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我局暂为征税专用章)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上报总机构,由总机构汇总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本通知下发前按我局要求,对专项资产损失仅报送专项损失申请报告,未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的企业,应补充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已取得我局核发《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的,对该部分专项资产损失可不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 附件:1-2 附件一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doc 附件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doc 省直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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