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2]18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31
摘要:对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文件规定精神,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独资及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应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2]188号      2002-10-31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独资及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经营现状,对上述中介机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对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文件规定精神,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独资及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应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独资及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须经市区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来计算核定其应纳税额,其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账征收。

  三、我省范围内的独资及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上述有关原则和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