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7]3号 南京市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1-05
摘要: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发放发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的,发票数量一本以下,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本以上五本以下,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本以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与他人故意勾结、串通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十三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不再适用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查处违反普通发票管理法规行为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两种以上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分别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以上未尽事宜,统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从二00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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