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1993]336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11-11
摘要:实行规范扣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也只能填开普通发票,不开具《专用发票》。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粤税发[1993]336号             1993-11-11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国税发[1993]11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

  (一)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中的票头我省统一印为“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省税务局指定印刷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格式印刷,并逐级下发至各基层税务机关发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不发给只准开具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抵扣联是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发票防伪专用纸印刷,一至四联均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广东省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监制章。深圳市所需的《专用发票》暂由深圳市税务局指定印刷厂印刷,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监制章。

  (二)《专用发票》的印色,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蓝色,字体均为楷体字。

  (三)《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发票监制章套印位置,按照省局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粤税发[1993]281号的通知规定执行,存根联和记账联的发票监制章,可在发票名称的中间适当下移印刷。各联发票监制章的印色均统一为大红色。《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票头“抵扣联”三个字的位置和发票联的票头“发票联”三个字的位置相同。

  (四)《专用发票》按票面限额全省统一分为万元位、拾万元位和佰万元位三种,版面分别用中文(40开190×105mm)和中英文两种文字(32开190×130mm)印刷。用无(涂)炭纸印制的《专用发票》,只能用于电脑填开,手工开出无效。

  (五)为了保证我省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各用票人能够按时使用《专用发票》,省局决定暂由各市(地级市)指定一间印刷厂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少量的《专用发票》以备需用。各市应急印制的《专用发票》第二联和第三联暂使用省局规定的发票联底纹纸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广东省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监制章。为了识别各市印制的《专用发票》,在发票号码的上方,加印省局规定的字轨(各市字轨附后),字轨用楷体印制,大小及印色与版面相同。为保证各市印刷的发票符合规定,省局已分别将万元位、拾万元位和佰万元位三种《专用发票》中文版的版面制成胶片,随文发给各市(各地级市一套),各市在胶片上加上字轨及批准文号等项目后,即可制版使用。对佰万元位的发票各地要严格控制印量及发放面。各市印制的《专用发票》只限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使用,过期使用无效。对此,各地要认真做好用票人用票量的统计工作,在确保用量的前提下,力求避免由于印量过多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一九九四年一至三月份,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湛江分局所管企业需用的《专用发票》,可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湛江分局统一向广州、湛江市税务局领购。

  二、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纳税人所使用的发票暂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1、《工商企业商品批发统一发票》;

  2、《个体工商户商品批发统一发票》;

  3、《劳动保护用品批发专用发票》;

  4、《代理购销业务专用发票》;

  5、《原盐分配调拨专用发票》。

  目前使用上述发票的企业,从明年一月一日起,销售货物一律按规定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工商企业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个体工商户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一律填开普通发票。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发售普通发票,不得发售《专用发票》。

  (三)实行规范扣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也只能填开普通发票,不开具《专用发票》。

  (四)企业直接向境外(包括港、澳、台)客户出口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继续使用出口专用发票。

  三、各市要尽快做好《专用发票》的印、发工作,对各用票人所需的发票要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到位。对《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及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的发票,要及时书面通知到用票人。对停止使用的发票,届时由用票人先封存,税务机关在一九九四年上半年内清理收回造册销毁。

  为及时了解各地《专用发票》的印、发情况,省局印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发放情况表》(见附件),请各市税务局从本月二十日起按此表所列的内容将本市(包括所属县、市)《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情况,每隔五天向省局报告一次,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家局。

  附:

  1、国税发[1993]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2、各市增值税发票字轨表(略)

  3、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发放情况表(略)

  4、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略)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胶片一套(已发地级市)(略)

  6、省局发票监制章30枚(已发地级市、用后收回)(略)

广东省税务局

199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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