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8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15
摘要:购房者在交纳房屋预收款时,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专用票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专用票据》,以其他收款凭证代替的,可持取得的其它收款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举报,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8号                2013-11-15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所有购房款,均应按合同约定,存入市住房部门设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预售票据使用

  (一)《专用票据》的领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的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三)《专用票据》的作用。《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件。

  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房产监察部门举报。

  (二)购房者在交纳房屋预收款时,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专用票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专用票据》,以其他收款凭证代替的,可持取得的其它收款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举报,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三)购房者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专用票据》,对《专用票据》真伪有疑问的,可持《专用票据》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查询辨别。

  四、违法处罚规定

  (一)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对预售人处以交易额5%的罚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关于维护哈尔滨市开发建设市场良好秩序的工作意见》(哈房发〔2007〕4号)的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停建、停售,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直至缴回行政许可或终止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建审手续的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取得预售房款,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的罚款。

  特此通告。

  附件:《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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