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1997]6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1-27
摘要: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是用于分割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出口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以便于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合法凭证。分割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进[1997]65号      1997-11-27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退税政策规定,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97年底前开具的分割单,各级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据以申报退税或抵扣。

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

  为规范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是用于分割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出口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以便于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合法凭证。分割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

  二、分割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出口企业存根联;第二联为出口退税申报或内销抵扣联;第三联为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留存联。

  三、分割单分割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不能用于消费税专用税票、普通发票的分割。

  四、分割单使用范围:

  (一)分割单仅供按外贸企业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使用。

  (二)出口货物发生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填开分割单:

  1、外贸企业一次购进分批出口的货物,可对尚未出口部分货物申请分割,待货物出口后据以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发生部分退关、退运,可对退关、退运部分申请分割,待货物复出口后据以申报出口退税;

  3、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发生,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的,不属本分割单使用范围,应由外贸企业提出申请,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同时缴销或注销发生折让或销货退回部分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该红字发票抵扣联与原进货凭证一同装订冲减后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五、分割单由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购。开具时,应由外贸企业提出分割申请,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逐笔录入计算机,留存一份后交还外贸企业。

  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分割单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2、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原件;

  3、出口货物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原件。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开具分割单:

  1、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不规范的;

  2、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填开不规范的;

  3、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认为不应开具分割单的;

  八、一次性购进的货物原则上只能开具一次分割单。分割单填开必须项目完整、章签齐全;无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分割单,为无效分割单。

  九、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加强外贸出口企业库存出口商品帐的管理,外贸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中第八条的规定,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征税税务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部分发生内销的,出口企业可对已发生内销部分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分割,凭分割单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以及退税税务机关的证明,向征税税务机关办理抵扣。属库存出口商品帐管理的货物,无退税税务机关证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分割单,出口企业一律不得向征税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违反规定的按偷税处理。

  十、分割单是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一个重要凭证,各级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割单开具工作的管理;具体领用、保管、遗失等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外贸企业利用分割单进行偷税、骗税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提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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