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是否可以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2-08-04
摘要:对于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性质比较特殊,考虑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的很多用户是企业,因此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有特殊规定。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是否可以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加油凭证(簿)、加油卡,在性质上属于预付卡。

  1.对于预付卡的销售或充值,在销售或充值阶段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按规定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一般的预付卡,按照53号公告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对于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性质比较特殊,考虑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的很多用户是企业,因此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有特殊规定:

  第十二条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备注,营改增后按照53号公告应改为“不征税”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环节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实际销售业务发生后可以按照实际结算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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