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09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2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44号通知精神,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借方,增设“查补税款”专栏,用以核算经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已补缴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9]097号                    1999-06-2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保证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的准确、完整,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38号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通知》(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通知)、《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归纳了本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的调整,认真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

  一、一般纳税人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二、一般纳税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保证增值税会计核算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一般纳税人应按财政部[93]财法字第38号通知财会字[1995]21号22号通知及市局京国税[1999]042号通知第一条第7项规定内容,设置会计核算帐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44号通知精神,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借方,增设“查补税款”专栏,用以核算经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已补缴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预缴税款、查补入库税款及应缴未缴的税款。本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增值税税款;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当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收到的出口退税额、按规定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本明细科目的贷方无余额。

  六、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各专栏的登记数据,与其当期单项记帐凭证(即据以登记明细帐的记帐凭证)逐笔相对应,并于月末,分专栏汇总登记本月发生额及累计发生额。

  七、销项税额的登记时限,分别不同结算方式,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即: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月;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月;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月;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月;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月;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月;

  7.视同销售行为(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外)为货物移送的当月;

  8.进口货物,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月。

  八、进项税额的登记时限,在取得增值税税款扣税凭证的前提下:

  1.工业企业为货物验收入库的当月;

  2.商业企业为付清货款的当月,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及以物易物方式取得的货物,为收到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的当月;

  3.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为其付清劳务款项的当月。

  九、进项税额转出的登记时限,分别不同情况办理:

  1.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为货物(包括为购进货物而支付的应税劳务)出库移送的当月;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按会计制度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核销的当月。

  十、对出口货物并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并据此核算“进项税额转出”。

  十一、根据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规定精神,一般纳税人在“待摊费用”科目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以核算虽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当期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因所购货物未验收入库(工业企业)或货款尚未付清(商业企业)时,暂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所购货物已验收入库(工业企业)或货款已付清(商业企业)时,转入“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但货物仍未验收入库或仍未付款,暂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月末贷方无余额。

  一般纳税人在所购货物验收入库(工业企业)或货款已付清(商业企业)的当月,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十二、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其应纳增值税税额,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即:在结转应交增值税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十三、一般纳税人经自查或被检查,应调增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销项税额或调减进项税额(包括调增进项税额转出)时,分别不同情况,在其自查或被检查的当月进行帐务调整,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或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对补征入库的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专栏,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十四、一般纳税人经自查或被检查,需调增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进项税额、或应调减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作如下帐务调整:

  1.需调增进项税额的,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相关科目:

  2.需调减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的,红字借记相关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或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十五、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下列指标,应按“应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及“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如下基本核算内容填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C)栏,应按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销项税额”本月发生额填列;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4(C)栏,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贷方本月发生额,减除“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转出未交增值税”本月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0行“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本月合计数”栏,应按照“应交税金—应增值税”明细帐“进项税额”本月发生额填列,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0行的“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栏,应按照每季度末按规定比例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季末月份的进项税额填列;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行“进项税额转出-合计”栏,应按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进项税额转出”本月发生额填列;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2行“上期留抵税额”栏,应按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本月月初借方余额填列;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由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政策的企业,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出口退税”专栏本月发生额填列;

  7.《增值税纳申报表》第29行“期末留抵税额”栏,应按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本月月末借方余额填列;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0行“期初未缴税额”栏,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贷方本月期初余额填列(多缴的税款,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借方本月期初余额,以负数填列);

  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1行“本期已缴税额”栏,应按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已交税金”、“查补税款”专栏本月发生额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本月借方发生额之和填列:

  1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3行“期末末缴税额”栏,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贷方本月期末余额填列(多缴的税款,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借方本月期末余额,以负数填列)。

  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通知

  [4]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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