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9]13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25
摘要: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

  6.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及复印件;

  8.《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9.《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预核定(清算)减免税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办理申请减免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军队转业干部

  四、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应按照新开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一份;

  (6)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原件。

  (三)办理程序

  1.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军队转业干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五、鼓励新办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6.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8.企业与招用的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城镇退役士兵

  六、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给予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应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 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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