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4]16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17
摘要: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主管基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其他减免税仍按照市局《关于下发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修订意见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4]161号              2004-08-1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和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重要举措,各主管基层局应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要认真做好政策规定的学习,理解和掌握通知精神,加强各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做好申报受理、税源管理和政策指导工作。对按规定取消审批的项目,要做好事前宣传辅导、事中和事后的监控管理和检查工作。对保留的审批的项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

  二、关于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

  (一)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发生的所涉及到通知第一条中规定的“亏损弥补”、“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项目的,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备案资料的受理、登记管理和事后审查核实等后续管理工作。在确认确已发生上述事项同时或年度纳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基层局附送相关资料,在报送相关资料的同时,应填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问题

  除纳税人因实现税款金额较大或会计核算的特殊性等原因自主申请分月申报预缴外,实行查帐征收及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统一实行分季申报预缴。

  三、关于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

  (一)对技术改造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主管基层局审查核实后报市局审核,具体要求仍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青国税税政[2000]46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二)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主管基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其他减免税仍按照市局《关于下发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修订意见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主管基层局应加强对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跟踪调查,对在具体执行政策规定过程中遇到和发现的新情况、问题以及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五、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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