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2]26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修订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24
摘要:各单位除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资料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季度减免税情况填制《企业所得税(内资)减免税统计表》并上报市局所得税处,其具体减免税审批批复资料不再上报市局备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修订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2]265号              2002-12-2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通过《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施行)制订实施,对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加强我市中央企业减免税的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等,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为适应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需要,坚持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本着公开公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等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以下修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减免税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二)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三)合并、兼并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由合并或兼并后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企业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至期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四)分立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分立前享受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3、分立前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减免税的申请

  (一)凡符合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减免税年度内随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打印),其减免税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为次年二月十五日前,逾期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除按照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应同时填报《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附送资料。

  (三)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第一条第(一)至(四)和(七)款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限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打印),申请选择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延迟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缴税款不预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三、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先确认减免税资格,再通过汇算清缴核实清算减免税款的办法。

  (一)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环节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依照审核审批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采取静态资料审核与实地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确认后转税政环节。

  (二)税政环节接到管理环节传递的纳税人申请资料和《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后,审核无误并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三)为适应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工作改革的需要,切实做好减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审核审批工作,各主管国税局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集体审议制度,成立并充实集体审议委员会,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大减免税事项的审议工作,须由市局所得税处派员参加共同审议。

  1、“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分管局长组成,委员由税政法规、管理、监察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参加,“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税政法规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符合政策规定且各项报送资料齐全的减免税申请作出审核结论并报"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等各项日常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内部受理、审核和上报工作。

  2、“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办公室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由税政法规部门依据审议结论,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以确认申请企业的减免税资格,同时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系统。《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税政环节和管理环节各一份,申请纳税人一份。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作出的审议结论应符合以下要求:

  (1)集体研究决定的结论,应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规定;

  (2)有明确的结论;

  (3)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员的70%;

  (4)有详细的会议记录,以及与会人员的签字

  (5)经集体研究审议后争议较大且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及时上报市局研究。

  “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具体工作程序和其他具体工作要求,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3、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资格的审议,由主管国税机关"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所得税处,由所得税处派员参加集体审议工作。

  (四)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确认减免税资格的办法。

  四、纳税人季度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

  (一)经批准已确认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资格的纳税人,自资格确认之日起,在办理季度纳税申报时对已实现的税款可暂按免税申报不预缴或按减征后的税额申报予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纳税人首先将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报管理环节审核;

  2、管理环节审核后将纳税人季度实现的税款额度录入CTAIS系统相应模块。

  3、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进行季度纳税申报。

  如果季度发生亏损或无实现税款的,纳税人可直接进行纳税申报,不再办理上述手续。

  (二)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一月三十日前,按上述程序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环节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环节在接到纳税人报送资料后15日内对其申请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年检核实完毕,对发生变化的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报办公室并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资格,并追缴已免缴的税款;对符合政策的,应结合汇算清缴及时清算实际应减免税税额,并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清算核实意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税政、管理环节、纳税人各一份。

  五、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根据市局印发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34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下:

  (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并遭受损失申请减免税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核审批;年度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由市局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除上述困难性减免税外,企业申请的其他政策性减免税,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审批。

  六、加强减免税企业资格的审核

  对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劳动就业服务、校办、高新技术等企业,各主管国税局应在申请企业提供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切实做好此类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界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凡上述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时,除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0]17号)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外,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其它资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

  1、从事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目录进行认定;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收入60%以上;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二)软件企业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软件企业: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本企业职工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的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校办企业

  1、高等院校和中小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七、做好减免税档案资料的建立和保管工作涉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各项申请、审核审批资料,统一由税政环节负责建档保管。

  在具体建档工作中,应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按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归类并装订成册。涉及一次审批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第一年归类。

  (二)档案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等。

  (三)档案资料须在享受减免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即次年的4月底前装订完毕。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主管国税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强化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既要坚决杜绝违反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税现象的发生,又要及时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企业的发展。切实做到即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又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内部传递、监督制约机制,做到人员落实、职责落实、责任落实。市局将对减免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问题,将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要求严格考核,并按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审批确认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符合《征管法》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87号)的有关规定条件的,一经查实或确认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上述问题属政策因素一般可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认真做好减免税统计上报工作

  为及时了解掌握全市国税系统减免税审核审批情况,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单位除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资料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季度减免税情况填制《企业所得税(内资)减免税统计表》并上报市局所得税处,其具体减免税审批批复资料不再上报市局备案。

  十、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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