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地税[2010]32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4-19
摘要: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需要审批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地税[2010]32号          2010-04-19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局2010年3月31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项目条件及报送资料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3、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通知书

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台帐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备案条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需要审批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备,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是否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是: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含肥东、肥西、长丰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三、备案方式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方式分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方式。事先备案是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向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地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事后备案是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备案项目

(一)事先备案项目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8、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10、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取得的所得;

11、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12、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14、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免税收入;

15、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安置收入;

16、中国清洁发展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收入;

17、文化体制改革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取得的收入;

18、企业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事后备案项目

1、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税率; 

2、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税率;

3、企业国债利息收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安置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的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五、备案机关

事先备案优惠项目税额50万元(含)以上或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报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事后备案优惠项目和事先备案优惠项目税额50万元以下或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以下的在各县(分)局备案。

六、备案流程

(一)受理与审核。综合(税政)业务科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相关审核资料(见附件1)及《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对于纳税人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受理后送办公室办理收文登记,由分管局长签发给管理科(所)和综合业务科办理审核事项。

凡属于各(县)分局备案管理的项目,管理科(所)按照要求初审,对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在《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表》(一式两份)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转送综合(税政)业务科。综合(税政)业务科复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县(分)局长或分管局长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表》(应编号)上签署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综合(税政)业务科制作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书(见附件3),由管理科(所)或办税服务厅,送达纳税人。

凡属于报市局备案管理的项目,由县(分)局综合(税政)业务科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由县(分)局长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表》(一式两份)上签署上报备案意见,由综合(税政)业务科编号后附相关审核资料上报。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核后,参照《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规定的程序,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法规处复核后,报市局分管局长批准,签署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由所得税管理部门根据意见制作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书,由各县(分)局送达纳税人。

(二)资料管理。各县(分局)应将准予备案的税收优惠信息在接到准予备案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并按照要求对备案资料进行归类存档。各县(分)局可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细化的备案程序和内容。

(三)台账管理。各县(分)局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台账》(见附件4),对上季度所有已备案的项目进行登记,要求按照备案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七、备案时间

(一)事先备案时间。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当年或首次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前办理备案手续。

(二)事后备案时间。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三)地税机关登记备案时限要求。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或上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0日。

八、责任要求

(一)纳税人同时从事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优惠所得额或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三)纳税人经备案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在优惠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的,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税款,同时根据情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九、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主管地税机关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纳税人未提请地税机关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2、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3、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在地税机关备案或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4、税收优惠有规定期限的,到期是否恢复纳税。

5、已享受税收优惠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6、其他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规定情况的。

(二)加强对专业机构认定结果的监督。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协调,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内部监督。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办理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市局对税务行政备案工作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时纠正备案工作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执行。

十、附 则

(一)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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