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24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现将《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附件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予以更新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消费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工作流程

  1.受理审核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将《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

  2.出具通知书

  文书受理岗出具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备案类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

  1.自产农产品

  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2依据:《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饲料生产

  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明确深圳市饲料产品检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发[2013]13号)

  3.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

  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省级(或深圳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饲料批零

  4.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4.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

  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5.有机肥产品

  5.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5.2依据:《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5.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

  5.4应提供资料:

  (1)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A.《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C.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D.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2)批发、零售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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