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3]62号 2013-5-2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下发执行以来,各地对第十条第四项“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或建筑业执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的规定反映较大。 为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征管效率,经研究,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的,不论其是否能够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建筑业执业资格证书,对其从事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均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或建筑业执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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