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6]23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收取劳务费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8-28
摘要:劳务公司向我国境内的用工单位提供雇员,并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务费后,从中支付工资、补贴等给雇员,这些支出只是劳务公司的成本、费用项目,不能从计税营业额中扣减。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收取劳务费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1996]237号        1996-08-28


  你分局地税二发字[1996]第72号请示收悉。现就劳务公司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1、[条款废止]劳务公司向我国境内的用工单位提供雇员,并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务费后,从中支付工资、补贴等给雇员,这些支出只是劳务公司的成本、费用项目,不能从计税营业额中扣减。即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劳务费,应按劳务费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如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补贴,劳务公司向接受劳务的用工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可就其所收取的费用征收营业税。

  2、劳务公司向我国境外输出劳务,雇员工资由境外用工单位发放,劳务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或劳务公司全额收取劳务费,雇员的工资补贴由劳务公司的境外办事机构发放,因其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不论是用工单位发放或由劳务公司发放,这部分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只对其因办理劳务输出所取得的管理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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