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税办发[2022]11号 四川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24
摘要:服务商存在与其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报税、缴费软件时利用服务商为税务局开发软件的便利,虚假宣传、夸大软件优势等行为。行为的认定部门、信息来源和认定流程同《通知》第7项失信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川税办发〔2022〕11号          2022-03-24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下文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通知》规定的11项失信行为基础上,增加第12项失信行为:“服务商存在与其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报税、缴费软件时利用服务商为税务局开发软件的便利,虚假宣传、夸大软件优势等行为”。行为的认定部门、信息来源和认定流程同《通知》第7项失信行为。

  二、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对服务商产生的失信行为,于当季度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失信行为记录表、认定表和记录名单(表单格式详见《通知》附件1-3)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下文简称“省税务局”)网信办。对未按要求记录、报告失信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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