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4]5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28
摘要: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4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4]50号        1994-12-28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4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财税分工的实际情况,对目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所得税的地方国有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所得税的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二、所有查帐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都要纳入汇缴范围,汇缴面应达到100%,重点检查面应不低于40%,各市县财政局要指定一个科、股牵头布置,并落实专人负责统计报表(请各地级市财政局将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处)、联系人、电话于1995年1月15日前函告省财政厅企业财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总结吸取往年好的做法的同时,结合本地的实际和税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部署,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按原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粤税发[1994]301号)要求统计编报。为防止错漏,我们已将表头作了修改(附后),分为汇总表、附表和重点检查增税款统计表。请各地按样式自行印制。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应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总报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企财处和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四、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市地方税务局汇缴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具体考评办法另行下达,各地在汇缴工作中有舒适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国税发[1994]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1994年12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