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12]14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31
摘要:请各区(分)局组织稀土企业于5月31日前,携带防伪税控主机、金税卡、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变更发行后服务单位将升级纳税人开票系统。为确保纳税人发票数据安全,在变更发行前,纳税人应先进行非征期报税,将已开具发票报入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2]141号        2012-05-31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有关工作安排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区(分)局组织稀土企业于5月31日前,携带防伪税控主机、金税卡、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变更发行后服务单位将升级纳税人开票系统。为确保纳税人发票数据安全,在变更发行前,纳税人应先进行非征期报税,将已开具发票报入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

  二、从2012年6月1日起,各区(分)局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稀土企业需纳入防伪税控的,在发行前应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企业类型(稀土商贸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矿产品生产企业)、上级纳税人识别号(有隶属关系的主、分公司,主公司无需填写上级纳税人识别号,分公司需要填写上级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将纳税人信息报入防伪税控监控台后,区分局才能进行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特此通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