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1号 2013-4-26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要求,现将我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启用时间 黑龙江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定于2013年6月1日启用,届时车购税征管系统将按照升级后的打印软件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6月1日后,剩余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各市(地)国税局及试点县(市)国税局票证中心负责收缴销毁。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规格、式样 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规格为160×248mm(式样见附件)。 三、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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