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06
摘要: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黑国税公告〔201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企业财务报表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函〔2014〕38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5-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关名称已修订。附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表表样

  财务会计报表分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等6大类(财务会计报表依据、表样及校验关系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4)。

  二、适用范围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不报送。

  (二)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的不同情况,对照财务报表报送依据及财务报表表样报送相应财务报表。

  纳税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适用会计核算依据、行业、企业类型认定等税务基础信息,保证财务报表的正常填报。

  三、报送期限及报送要求

  财务报表实行按季报送或按年报送(报送期限详见附件3)。

  四、填报方式

  纳税人应选取以下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无需向国税机关报送纸制报表,地税机关将在互认数字证书(CA)启用后另行公告取消报送纸制报表。

  (二)未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填制纸制报表并加盖公章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报送。国税报送方式: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报表表单手工填写后报送,也可从省国税局网站下载、打印、填写后报送(国税下载地址:http://www.hl-n-tax.gov.cn,首页便捷服务栏,表单下载区);地税报送方式:在省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安装“纳税申报表申报客户端”软件,在客户端软件中填写企业财务报表,利用客户端软件生成上报文件打印后报送。

  五、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黑国税公告〔201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企业财务报表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函〔2014〕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务报表报送依据及报表表样

  2.财务会计报表校验关系

  3.财务报表编报企业及编报期间一览表

  4.财务报表附表(利润分配表、应交税费明细表)表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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