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试行网上代开增值税发票平台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2-27
摘要:全市范围内凡符合《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网上代开发票平台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 (2016年第13号公告)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临时经营收入可通过“网上代开增值税发票平台”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试行网上代开增值税发票平台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条款修订]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2-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删除第二段内容“《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网上代开发票平台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2016年第13号公告)”。


  [条款修订]为方便广大临时经营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和申报缴纳税款,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和办税成本,优化办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征管优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6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于目前,“网上代开增值税发票平台”(又称“网上代开电子发票平台”)试点运行稳定,成效持续显现,纳税人反映热烈,符合“互联网+”在税收征管上的应用。

  为满足广大临时经营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试行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代征国地税税款工作。全市范围内凡符合《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网上代开发票平台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 (2016年第13号公告)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临时经营收入可通过“网上代开增值税发票平台”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规定将在平台上告知,不再另行公告。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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