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5]10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08
摘要:你厅《关于请求解决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需求问题的函》(粤文计财[2005]1号)悉。经研究,现就广东文化票务网(以下简称票务网)涉及的有关税务问题回复如下: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5]102号       2005-03-08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请求解决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需求问题的函》(粤文计财[2005]1号)悉。经研究,现就广东文化票务网(以下简称票务网)涉及的有关税务问题回复如下:

  一、[条款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第三款:“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票务网代售票时,由广东星海演艺发展有限公司统一扣缴门票收入的相关税款,并向演出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不能由演出场地代扣代缴。

  二、票务网使用的专用电脑门票,由广东星海演艺发展有限公司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委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放管理,供票务网全省联网售票使用。

  三、票务网销售专用电脑门票,须经演出地的地方税务局批准,并取得相关批文,方可出售。

  四、票务网其他有关涉税事宜,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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