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4]28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06
摘要:为贯彻实施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第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欠税的管理,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措施,请依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280号      2004-12-06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第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欠税的管理,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措施,请依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要及时组织税务人员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不仅要懂得制定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要善于运用欠税公告,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大力清缴欠税,提高征管效率。

  三、精心实施,认真落实

  各单位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措施,开展欠税公告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区县级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厅(室)定期予以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区县级税务局在办税场所或在社会公共场所设置的宣传栏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定期予以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各区县局应加强对其欠税情况的调查核实,经审核无误后,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区县级地税局及时予以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各区县局应上报市局,由市局在市级以上媒体集中公告。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欠税公告前,应先对欠税的纳税人专门发函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对其欠税情况予以确认,在确保拟公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的基础上,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在欠税公告中,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公告后,各单位应及时在欠税管理系统中录入公告时间、公告载体及公告内容。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欠税管理的力度,切实加强地税机关内部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积极清缴欠税,并通过强化税源监控,防止新欠的发生。各单位在《办法》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对下只发电子公文)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9 号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日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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